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上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到院聲請狀之「到期日」為「發票日」。( 支票於票 據法上並不存在到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