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518號
KSDV,104,司催,518,2015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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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林正忠
上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聲請狀之「到期日」為「發票日」。( 支票於票
  據法上並不存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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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岡山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