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471號
KSDV,104,司催,471,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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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周楠華
上聲請人周楠華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
  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
  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
  為受款人( 即「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
  發票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請注意
  支票並不存在「到期日」),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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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長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