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616號
KSDV,104,司促,27616,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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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6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志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台幣壹拾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玖
  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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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