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560號
債 權 人 林献章
債 務 人 許明安
債 務 人 尹濤
一、債務人許明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每佰元新台幣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明安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
債務人尹濤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