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邱元辰
債 務 人 邱元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何惠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
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伍萬柒仟捌
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壹仟玖
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萬陸仟捌
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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