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120號
KSDV,104,司促,27120,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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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債 務 人 張中璽
債 務 人 蘇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貳萬玖仟
  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叁
  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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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