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7030號
KSDV,104,司促,27030,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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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03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馮福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零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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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