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621號
KSDV,104,司促,26621,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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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62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龔悅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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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