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36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藍意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
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