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蔣金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竹聖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所提聲請
狀僅經法定代理人蓋章)。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竹聖堂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