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031號
KSDV,104,司促,26031,2015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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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03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蔣金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竹聖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所提聲請
  狀僅經法定代理人蓋章)。
二、債務人財團法人竹聖堂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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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