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970號
KSDV,104,司促,25970,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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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雪慧
債 務 人 朱瑞源
一、債務人朱雪慧朱瑞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
  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雪慧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
  務人朱瑞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3,59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
  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雪慧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瑞源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9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雪慧、朱│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03598│瑞源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雪慧、朱│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3598│瑞源   │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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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