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920號
KSDV,104,司促,25920,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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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9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江裕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貳拾捌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
   萬玖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零柒
   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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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