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74號
KSDV,104,司促,25874,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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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7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柯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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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