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
債 權 人 劉秋櫻即愷普商行
債 務 人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台幣玖
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⑶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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