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55號
債 權 人 葉秋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博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契約書,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7 月11日起至
103 年10月10日止,則請求自104 年3 月11日至104 年7 月
11日止租金之依據。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民法第229 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柯博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