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4號
債 權 人 錢耀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叔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期為何?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釋明債務人究為郭「叔」芬?抑為郭「淑」芬(所提本票發
票人為郭淑芬,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不符)。
四、債務人郭叔(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