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14號
KSDV,104,司促,25814,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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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4號
債 權 人 錢耀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叔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期為何?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釋明債務人究為郭「叔」芬?抑為郭「淑」芬(所提本票發
  票人為郭淑芬,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不符)。
四、債務人郭叔(淑)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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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