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66號債 權 人 陳吳楊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定睿( 原名:許天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許定睿( 原名:許天得)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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