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66號
KSDV,104,司促,25766,201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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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66號
債 權 人 陳吳楊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定睿( 原名:許天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許定睿( 原名:許天得) 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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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