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697號
KSDV,104,司促,25697,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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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張瓊雄
債 務 人 瑞發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義民

債 務 人 郭日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仟陸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
  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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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發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