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6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許瀞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捌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以新台幣伍
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
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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