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江姿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
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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