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642號
KSDV,104,司促,25642,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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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4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債 務 人 邱冠偉
債 務 人 徐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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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