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5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萬金
債 務 人 潘茂森
債 務 人 潘清正
一、債務人潘茂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茂森之財產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清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