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553號
KSDV,104,司促,25553,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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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53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張雯晴(原名:張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
  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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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