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5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債 務 人 王雅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叁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柒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
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
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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