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37號
債 權 人 吳福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於民國86年8月30日建三管字第000000000號函撤銷
,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
之姓名( 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撤銷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二、債務人明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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