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24號
債 權 人 張武德
債 務 人 郭三貴
債 務 人 羅月清
一、債務人郭三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郭三貴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月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
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示,債務人羅月清僅為一般
保證人,則債權人聲請其與主債務人郭三貴連帶給付債務,
該部分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