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24號
債 權 人 張武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三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究為何人?如為郭三貴及羅月清,則請求羅月清給付
之依據?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以民國102 年6 月25日起算依據(借據載明
借款日30天後還款)。
三、債務人郭三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