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324號
KSDV,104,司促,25324,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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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24號
債 權 人 張武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三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究為何人?如為郭三貴羅月清,則請求羅月清給付
  之依據?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以民國102 年6 月25日起算依據(借據載明
  借款日30天後還款)。
三、債務人郭三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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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