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307號
KSDV,104,司促,25307,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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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莊瑄環
債 務 人 陳加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
  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以三個月
  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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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