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5號
債 權 人 陳藤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原砌美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請求自民國104 年7 月7 日止計算之依據(按給付無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
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