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盧瑗卿
債 務 人 張玹禎
債 務 人 張素玲
債 務 人 張芳宜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順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一)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陸萬玖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
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零
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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