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45號
KSDV,104,司促,25245,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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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盧瑗卿
債 務 人 張玹禎
債 務 人 張素玲
債 務 人 張芳宜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順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一)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
  幣陸萬玖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
  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零
  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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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