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3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輝
人
一、債務人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
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正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