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33號
KSDV,104,司促,25233,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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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3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輝

一、債務人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
  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正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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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定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