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054號
KSDV,104,司促,25054,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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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順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順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22日止累計56,879元正未給付,
    其中52,594元為消費款;2,977 元為循環利息;1,30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 002) 所
    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505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順元  │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15.85%│
│  │30221 │     │6月23日   │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吳順元  │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20%計 │
│  │22373 │     │6月23日   │1日止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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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