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024號
KSDV,104,司促,25024,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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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24號
債 權 人 楊政衞
債 權 人 林彥廷
債 務 人 侯智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智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第三人侯博文侯智賢處受有每月勞務報酬27000 元
  之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侯智賢之汽車保養廠之營業事業登記資料,及確定有
  營業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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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