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024號
債 權 人 楊政衞
債 權 人 林彥廷
債 務 人 侯智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智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第三人侯博文於侯智賢處受有每月勞務報酬27000 元
之依據,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侯智賢之汽車保養廠之營業事業登記資料,及確定有
營業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