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936號
KSDV,104,司促,24936,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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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3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債 務 人 彭道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年息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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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