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913號
KSDV,104,司促,24913,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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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13號
債 權 人 黃添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育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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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