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吳富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捌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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