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885號
KSDV,104,司促,24885,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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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8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孫文慶
債 務 人 吳富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捌萬玖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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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