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737號
KSDV,104,司促,24737,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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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自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貳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自得於90年01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
  計208,020 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
  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自得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49577 │     │6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自得  │自民國09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2│
│  │18872 │     │2月22日起  │      │5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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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