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520號
KSDV,104,司促,24520,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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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2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文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文照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03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3259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
  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452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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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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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文照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1043元│     │06月10日起 │8 月31日止 │點九七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許文照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十八│
│  │8520元│     │06月10日起 │8 月31日止 │點七五    │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 003│新臺幣│許文照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30644 │     │06月10日起 │8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1 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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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