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1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葉靖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玖佰柒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葉靖隆於民國102年1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37元及費用401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451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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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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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葉靖隆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206827│ │06月 05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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