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2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宋幸純
債 務 人 許安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安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安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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