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350號
KSDV,104,司促,24350,201507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
債 權 人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和
債 務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