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348號
KSDV,104,司促,24348,201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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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48號
債 權 人 管致中
債 務 人 黃清南
債 務 人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代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南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清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系爭債權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之利息如無約定,不得超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
  提出利息請求之依據及其換算為年息之百分比為何。。
五、請提供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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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泰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