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3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協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零貳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協興於民國89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92年05月0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26日止累計587,665元正未給付,其中176,956元為本
金;344,752元為利息;65,9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協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308,358元正未給
付,其中79,151元為消費款;225,607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4302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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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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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協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176956│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協興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9151 │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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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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