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290號
KSDV,104,司促,24290,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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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世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捌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世強於民國87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559,630元正未給
  付,(其中146,626元為本金, 413,004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世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680,235元正未給
  付,其中177,333元為消費款;499,302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429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世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6626│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世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7333│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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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