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9號
TTDV,90,除,9,200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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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江優良
  代 理 人 田振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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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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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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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東縣政府所屬公教│台東郵局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捌仟貳佰元   │Y0000000│  │
│ │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         │           │        │        │  │
│ │互助委員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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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