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盧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永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4 年06月26日止累計176,529 元正未給付,其中42,962
元為消費款;126,367 元為循環利息;7,2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428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永富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2962 │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