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40號
債 權 人 蘇家賢
債 務 人 簡瑞鴻即紅橘新創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經核其提示日期即退票日期為民國
104 年6 月5 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
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04 年5 月31日
起之利息,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