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132號債 權 人 王石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順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號碼207950號,面額新台幣600,000 元之支票退 票理由單。二、債務人謝順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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