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93號
債 權 人 胡修儒
代 理 人 胡靜宜
債 務 人 馮萬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馮萬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馮萬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百元到院。
三、命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對訴外人王俊偉負有給付義務之依據,
並檢附相關文件。
四、請提出業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存證信函及回
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