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沈盈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加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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