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076號
KSDV,104,司促,24076,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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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沈盈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加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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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